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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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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轉任其他省市教師時,應向所轉入省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另行申請登記或檢定。但經雙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證書相互通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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