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轉任其他省市教師時,應向所轉入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行申請登記或檢定。但經雙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教師證書相互通用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