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22

快速跳轉

本辦法第八、九條所稱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係指為培養中等學校有關學科師資設立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22 條指出,本辦法第八、九條所稱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是指為培養中等學校有關學科師資設立的教育機構。根據這個法條,只有畢業於這些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的人才可以申請登記為中小學的教師。 參考資料: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教育部106年5月2日臺教高級字第1070015189號函:解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之定義,指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是培養中等學校相關學科師資的教育機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22 條規定:「本辦法第八、九條所稱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係指為培養中等學校有關學科師資設立者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