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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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八、九條所稱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係指為培養中等學校有關學科師資設立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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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22 條指出,本辦法第八、九條所稱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是指為培養中等學校有關學科師資設立的教育機構。根據這個法條,只有畢業於這些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的人才可以申請登記為中小學的教師。 參考資料: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教育部106年5月2日臺教高級字第1070015189號函:解釋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之定義,指出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是培養中等學校相關學科師資的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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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