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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規定中等學校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教育心理學四學分。 (三) 教育原理二學分。 (四) 中等教育二學分。 (五) 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四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哲學二學分。 (二) 教育社會學二學分。 (三) 教育與職業輔導二學分。 (四) 視聽教育二學分。 (五) 德育原理二學分。 本辦法所規定應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以修習本條所規定之必修科目及其學分為限;所規定應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除修習本條所規定之必修科目及其學分外;應再選修本條所規定之選修科目及其學分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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