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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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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中等學校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教育心理學四學分。 (三) 教育原理二學分。 (四) 中等教育二學分。 (五) 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四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哲學二學分。 (二) 教育社會學二學分。 (三) 教育與職業輔導二學分。 (四) 視聽教育二學分。 (五) 德育原理二學分。 本辦法所規定應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以修習本條所規定之必修科目及其學分為限;所規定應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除修習本條所規定之必修科目及其學分外;應再選修本條所規定之選修科目及其學分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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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23條,中等學校教師的教育專業科目和學分有以下規定: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教育心理學四學分。 (三) 教育原理二學分。 (四) 中等教育二學分。 (五) 分科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四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哲學二學分。 (二) 教育社會學二學分。 (三) 教育與職業輔導二學分。 (四) 視聽教育二學分。 (五) 德育原理二學分。 根據該辦法所規定,應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需要修習上述的必修科目及其學分。而應修習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除了需要修習必修科目及其學分外,還需要再選修上述的選修科目及其學分。 參考資料: 教育部教育人員資格審查查證認定表 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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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所規定中等學校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教育概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