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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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規定修習之各科專門科目及其學分由教育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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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第24條中指出,本辦法所規定修習之各科專門科目及其學分由教育部訂定。根據該條規定,教育部負責制定中小學教師檢定的專門科目和學分要求。這意味著,在申請教師登記時,申請人必須修畢教育部所訂定的相關專業科目和學分,方可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根據教育部的官方網站資訊,教育部於民國105年修正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並公布了修正後的相關內容。根據修正後的第四條至第九條規定,教師資格的檢定與核發及相關審查程序已有明確的規範。 省規、新增的彰化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的發聲明存於【中華民國 (Recruit.net)】(https://tw.recruit.net/),詳細規定相關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其中明確指出,教師資格的檢定與核發以及申請教師登記的相關程序,是由各縣市獨立的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負責進行。而教育部對於教師資格的審查程序與相關事項則有所規範,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應該依照教育部的規定辦理。 根據教育部規定,教師資格的檢定要求包括具備相應的學歷和專業知識,並且需要通過教師資格檢定相關的考試或審查。具體來說,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應根據教育部的規定,進行申請人的學歷查核,以確定其是否具備相關的學歷資格。此外,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還需要核實申請人的教育專業科目修畢情況及學分是否符合檢定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人想要申請國中英語教師資格,根據教育部的規定,該申請人需要修畢相關的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但根據上述文段中的部分內容,案件中的被告辯稱原告所修畢的科目與學分未被認定,不符合教育部所訂定的中等學校英語科教師所應修習的科目及學分要求。因此,被告辯稱原告不具備國中英語教師的資格。 以上提供的解釋基於該法條本身的內容,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與案例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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