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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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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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0條的規定,置董事或監察人的教育法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的人數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並且必須是奇數,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擁有監察人的情況下,監察人的人數在三人至五人之間,任期與董事相同。 二、董事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具有從事目的事業的工作經驗。 三、董事之間不得存在配偶關係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這樣的關係在其總名額中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之間和監察人與董事之間不得存在配偶關係或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 五、外國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額的三分之一,並且不能擔任董事長職位。 董事和監察人都是無給職的。 以下是參考文件《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第10條的相關範例: 1. 董事人數:根據該法規,如果一個教育法人有13個董事,則符合規定的奇數限制,並且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 2. 董事經驗:假設一個教育法人的董事中有7人具有從事目的事業的工作經驗,則這符合規定的要求,因為三分之一等於2.33人,超過了要求的整數值。 3. 關係限制:如果一個教育法人有10個董事,其中有3組夫妻關係和1組三親等以內的血親關係,那麼符合規定的三親等以內和夫妻關係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這符合法規的要求。 4. 外國人限制:如果一個教育法人的董事總名額是15人,其中有5位外國人,這滿足了外國人數量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的要求。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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