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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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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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1條,教育部對於董事會的職權有以下規定: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董事會負責籌集、管理和運用財團法人的基金。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會有權選聘和解聘財團法人的董事。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董事會負責制定和管理財團法人的內部組織。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董事會審核和推行財團法人的業務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董事會審定財團法人的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董事會負責提出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依據這些規定,董事會在財團法人的運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負責管理財團法人的資金和業務,制定內部組織和計畫,並審核和決定年度預算和決算。他們也有權選聘和解聘董事。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財團法人的運作正常和透明。 範例:一位教育財團法人的董事會根據這條準則,選聘了一位新的董事來管理該財團法人的基金。該董事會還審定了該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並決定了業務計畫的推行。這些都是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和規定進行的。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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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