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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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部備查;但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部備查。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並應於前項規定期限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本部核轉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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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3條,教育法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教育法人應根據其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2. 每年二月底前,教育法人應將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費決算和財產清冊,連同年度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提交給教育部備查。 3. 如果教育法人根據第20條第1項的規定需要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則可延長報備期限至四月底。 4. 政府捐助的教育法人還應編製營運和資金運用計畫,並在同樣的期限內報送給教育部核轉立法院。 根據教育部針對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的解釋,教育法人需要根據其目標和任務制定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此外,他們需要向教育部提交每年的工作報告、經費決算和財產清冊,以進行審查。如果教育法人需要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則截止日期可以延長。政府捐助的教育法人還需要編製營運和資金運用計劃,并將其報告給教育部核轉立法院。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2. 教育部網站: https://www.edu.tw/
- 法人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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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