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教育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年至少應開會二次。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4條,教育法人的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年至少應開會兩次。如果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應在十日內召集。如果超過期限未召集,請求召集的董事可報經本部許可後自行召集。 根據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第14條,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若無法親自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委託代理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出席人數的一半。然而,根據第15條第1項的規定,重要事項的討論無法委託代理出席。 以上資料的參考來源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017年6月修正)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2017年6月修正)。
- 法人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