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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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本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本部,本部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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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务财团法人设立许可及监督准则第15条,教育法人董事会的决议应该有过半数董事的出席,并且需要出席董事过半数的同意才能执行。但是以下重要事项的决议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并且需要董事总额过半数的同意,在教育部批准后进行执行: 1. 章程变更。但如果有民法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三条的情况,则应先请求法院进行必要的处理。 2. 不动产的处分或设定负担。 3. 董事长及董事的选聘和解聘。 4. 法人拟解散的决定。 前述重要事项的讨论应该在会议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并函报教育部,教育部有权派员列席会议。
- 法人名詞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條文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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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