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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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部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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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7條,教育法人在使用基金孳息和法人成立後獲得的捐贈來進行各項業務。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八十。但如果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的具體計畫書及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教育部查明後函請財政部同意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制之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教育法人有效地利用基金和捐贈來推動教育事業。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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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