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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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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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8 條,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時,應依照章程所定的業務項目進行,並且需符合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則。這意味著教育法人在進行獎助或捐贈業務時,必須基於公平和普遍的準則來選擇受益人或項目。具體而言,教育法人在進行獎助或捐贈時,不能偏袒某些特定個體或項目,而是應融入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則,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舉例來說,如果一所教育法人進行獎學金的頒發,則應根據章程所定的業務項目和普遍性原則,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學生給予公平的機會。如此一來,教育法人的獎助或捐贈業務將更具透明度和公正性。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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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