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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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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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規定了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的起迄以曆年制為準。這表示教育法人的會計年度應按照曆年制進行,同一年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應在同一曆年中。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教育法人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並按其應歸屬年期作調整分錄。 三、須設置會計簿籍,且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這表示教育法人應建立各種必要的會計簿籍並保存至少十年,以供監督機關檢查。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這表示教育法人在經費收支時,應有合法的憑證來支持,並保存至少五年,以供監督機關核查。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這表示教育法人在進行年度經費決算時,除了按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還應根據該年度的業務活動列載各項活動的經費支出。 六、若教育法人設有附屬作業組織,則附屬作業組織的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的收入統籌運用。這表示若教育法人有附屬作業組織,則附屬作業組織的會計事務應單獨進行,且該組織的年度所得應列入法人的收入統籌運用。 以上解釋基於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19 條的規定,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文件資料。
- 法人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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