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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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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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0條,該條規定了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的要求。根據這項規定,教育法人需要委請獨立的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的查核簽證,以確保其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此外,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委託查核簽證的會計師在過去三年內如果有受到懲戒並公告確定的情況,則不得接受這項委託。這樣的限制措施旨在確保委託的會計師具有良好的專業素養和信譽,能夠提供準確和可靠的財務報告。 上述釋義的參考資料為「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根據這項準則的第20條,教育法人的財務報表需要委託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同時,這項準則也明確規定了受委託的會計師在過去三年內如果有受到懲戒並公告確定的情況,則不能接受這項委託。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教育法人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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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