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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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本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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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規定,教育法人登記後,若其許可設立事項有任何變更,應在變更事項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教育部申請變更許可,並在許可後的三十日內向相關法院進行變更登記。再者,在獲得換發的法人登記證書後的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的影本送至教育部及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備查。 參考資料:教育部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1條
- 法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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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