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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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部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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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2條,教育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時,應立即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在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歸屬應根據捐助章程或遺囑的規定,但不得歸屬給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如果章程或遺囑未規定時,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如果一個教育法人解散後有剩餘財產,根據捐助章程規定這些剩餘財產應該歸屬給特定的慈善組織,那麼在清算時就需要遵從這個規定。然而,如果捐助章程沒有規定剩餘財產的歸屬,那麼這些財產應該歸屬給該教育法人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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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