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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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3條,教育法人解散後,其財產的清算由董事負責。不過,如果捐助章程有特別規定,那麼董事並不需要負責清算。在無法按照前述規定確定清算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本部、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依據職權選任清算人。 參考資料: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清算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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