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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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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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3條規定,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根據這項規定,教育法人在設立基金時,必須確保基金中的現金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這是為了確保教育法人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其教育事業。如果教育法人的設立基金不符合這個要求,則教育部可能不會核准其設立申請。例如,如果某個教育法人的設立基金只有兩千萬元現金,則根據這項規定,教育部可能會拒絕核准該教育法人的設立申請。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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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