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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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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3條規定,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根據這項規定,教育法人在設立基金時,必須確保基金中的現金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這是為了確保教育法人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其教育事業。如果教育法人的設立基金不符合這個要求,則教育部可能不會核准其設立申請。例如,如果某個教育法人的設立基金只有兩千萬元現金,則根據這項規定,教育部可能會拒絕核准該教育法人的設立申請。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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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3 條規定:「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千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