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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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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規定了教育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記載的事項:目的及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捐助財產的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董事及置有監察人的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董事會的組織及其職權,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的歸屬。如果是以遺囑捐助設立的教育法人,其遺囑沒有載明前述的事項,則由遺囑執行人根據前述規定制定捐助章程。 参考资料: -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 - 智慧法規資料庫:教育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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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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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5 條規定:「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