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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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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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規定了教育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記載的事項:目的及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捐助財產的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董事及置有監察人的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聘事項,董事會的組織及其職權,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的歸屬。如果是以遺囑捐助設立的教育法人,其遺囑沒有載明前述的事項,則由遺囑執行人根據前述規定制定捐助章程。 参考资料: -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 - 智慧法規資料庫:教育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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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