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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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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九、主、分事務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6 條,申請設立教育法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申請書、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願任董事同意書、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主、分事務所使用之證明文件、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如果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規定,可以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申請。每一文件的具體內容及格式可以參考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02

  • 法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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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6 條規定:「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