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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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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一、設立目的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本部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教育法人在申請設立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予許可或撤銷已經許可的法人資格: 1. 設立目的與教育事務無關或不符合公益要求。 2. 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相符。 4. 法人經營的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當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教育部審查通過時,將發給設立許可書。 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教育部,發布日期: 2020年4月29日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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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7 條規定:「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