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本部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教育法人在申請設立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不予許可或撤銷已經許可的法人資格: 1. 設立目的與教育事務無關或不符合公益要求。 2. 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相符。 4. 法人經營的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當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教育部審查通過時,將發給設立許可書。 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教育部,發布日期: 2020年4月29日
- 法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