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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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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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8條規定,教育法人在收到設立許可書後的30天內,必須向該管法院申請登記。在收到完成登記通知後的30天內,也要將登記證書的影本報送教育部備查,并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扣繳單位的登記。教育法人的財產應該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登記。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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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