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1條規定了關於中央政府在原住民族教育方面的責任和預算的相關內容。根據這項法條,中央政府應該提供足夠的預算來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並且預算比例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的1.9%,而且預算應根據需求逐年增加。這些預算的使用範圍應該限定在專屬於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以及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在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一起定制。此外,各級政府也應該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和個人捐資來支持原住民族教育。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教育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X0010031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原住民中、小學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
立法理由為確保原住民族接受一般教育及學習其民族文化之權利,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置原住民中、小學,或於一般中、小學內設置原住民族教育班。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就學,並維護其文化。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 前項預算之支用範圍,應以專屬原住民一般教育、民族教育及其相關積極扶助事項之經費為限;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之支用範圍、編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為確保原住民族接受一般教育及學習其民族文化之權利,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置原住民中、小學,或於一般中、小學內設置原住民族教育班。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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