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其性向、專長,輔導其適性發展。 這一項規定意味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高中、國中、國小等)有責任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的特殊潛能,並依照他們的性向和專長,提供相應的輔導。這鼓勵學校不僅要幫助原住民學生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還要重視他們的個別差異和特點,促進他們的個性發展。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原住民學生在音樂方面有特殊的才能,學校可以提供給他們更多的音樂相關課程,並給予更多的培訓和支持,以幫助他們在音樂領域發展。 2. 前項所需輔導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根據這一項規定,為了實現前一項規定中的輔導工作,所需的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進行預算編列,並提供相應的補助。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有足夠的資源來支持和推動原住民學生的適性發展輔導工作。 範例:例如,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能根據原住民學生的數量和需要,編列預算並提供相關的資源,例如派遣專業輔導師、舉辦相關培訓課程,或提供特殊教育設備等,以促進原住民學生的適性發展。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則可能提供更多與原住民文化和傳統相關的補助,例如舉辦原住民音樂、舞蹈和傳統工藝等課程,以幫助學生更好地了解和發展自己的文化特色。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或設民族大學校院。
立法理由規定原住民族學院之任務及目標,以發展原住民文化及促進各方面之進步,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或設民族學院。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 前項大學院、系、所、中心辦理與原住民教育相關事項,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其性向、專長,輔導其適性發展。 前項所需輔導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之用詞,修正「中央政府」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以資明確。
規定原住民族學院之任務及目標,以發展原住民文化及促進各方面之進步,政府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或設民族學院。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之用詞,修正「中央政府」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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