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8條規定了兩項內容: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原住民學生就讀時,應實施民族教育,也就是說學校應該提供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內容。 2. 實施民族教育所需的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給學校。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原住民學生能夠接受適合他們需求的教育,並提供相關的經費支援。根據這項法規,學校應該提供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內容,並且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的預算補助。 參考資料: 《原住民族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立法理由為促進種族間之相互瞭解,各級各類學校課程與教材應以平等、相互尊重之精神,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及文化。
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各級政府應鼓勵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應對其實施民族教育。 前項學校實施民族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二年統計資料,已在十五個直轄市、縣(市)設立一百七十六處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惟民族教育之推展除設置教室,更重要是課程研發、教學實施、教師賦能等工作。為配合學校推展民族教育之實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原後段於一定條件應設民族教育資源教室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配合經費補助範圍,擬由民族教育資源教室擴大至各項推展民族教育之工作,明定第一項學校實施民族教育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 四、原第二項規定,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予以刪除。
為促進種族間之相互瞭解,各級各類學校課程與教材應以平等、相互尊重之精神,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及文化。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二年統計資料,已在十五個直轄市、縣(市)設立一百七十六處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惟民族教育之推展除設置教室,更重要是課程研發、教學實施、教師賦能等工作。為配合學校推展民族教育之實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原後段於一定條件應設民族教育資源教室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配合經費補助範圍,擬由民族教育資源教室擴大至各項推展民族教育之工作,明定第一項學校實施民族教育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補助。 四、原第二項規定,配合第一項之修正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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