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9條,這條法規主要設立了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並明確了其職責和功能。具體而言,地方政府應該設立這樣的中心,以推廣並發展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同時也協助其主管的學校在當地發展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課程規劃和評量方式,以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另外,該中心所需的經費應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進行補助。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52 根據這項法律,地方政府有責任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進行相關的研發和推廣。 2. 中華民國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這個施行細則提供了有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經費補助的詳細規定。
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立法理由為維護原住民族之語言文化,在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應實施族語教學。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應提供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 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三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資料,已在十四個直轄市、縣(市)二十六所國民中小學設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經檢討諸多資源中心僅有文物展示功能。為擴大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功能,彰顯原住民族教育為整體實施之理念,原住民族教育之實施對學生係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綜合效果,爰修正第一項,改由地方政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整合支援轄內學校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教學、評量及其他相關事務。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為維護原住民族之語言文化,在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應實施族語教學。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一百零三學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調查統計」資料,已在十四個直轄市、縣(市)二十六所國民中小學設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經檢討諸多資源中心僅有文物展示功能。為擴大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功能,彰顯原住民族教育為整體實施之理念,原住民族教育之實施對學生係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綜合效果,爰修正第一項,改由地方政府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整合支援轄內學校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教學、評量及其他相關事務。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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