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0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 1.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根據此條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有權指定所屬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而這些學校在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時,可適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這些學校在實施實驗教育時,可能會針對原住民族教育的需求,進行相應的教育實驗。 2.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動前項教育之需要,得經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根據此條規定,大專校院和高級中等學校為了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的需要,可以在經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這意味著這些學校可以根據原住民族教育的特點和需求,進行相應的學制安排和課程設置。 這些解釋來自以下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教育法」,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20年11月26日,https://www.apc.gov.tw/c/app/sa/SALawContent.aspx?LinkID=fb0ce23f-f812-48fd-983b-fbf6a2a24d6e&CaseID=ac7a4d89-118f-46d5-be94-5603a7558f3a&View=531B349D343A7D00&SysID=486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華民國教育部,2021年10月29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780
各級學校有關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原住民代表參與規劃設計。
立法理由為反映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尊重其自主權,使原住民族學生能接受符合其歷史文化之教育,原住民族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有原住民族代表規劃設計。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動前項教育之需要,得經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一貫制學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原住民族教育係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使學校能妥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爰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為反映原住民族教育需求及尊重其自主權,使原住民族學生能接受符合其歷史文化之教育,原住民族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有原住民族代表規劃設計。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彰顯原住民族教育係傳承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使學校能妥適辦理原住民族教育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爰明定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