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1 條,教育主管機關可以為了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該法條並規定了實施部分班級實驗教育的具體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規定。 這意味著教育主管機關可以選擇指定一些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或者學校也可以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具體的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來訂定。 這樣可以提供更多的原住民族教育機會和實驗教育的創新方式,以滿足原住民族學生的需要和提高其教育品質。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教育法(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修正發布)。 - 教育部網站:https://www.edu.tw/。
原住民民族教育師資之培育,除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外,為保障原住民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範校院、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及民族學院之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之公、自費原住民學生。
立法理由為充實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其培育應有多元管道。如能以原住民族人士擔任教師,將可縮小師生間之文化差異,並減少學校教師在文化適應上之困難,有助於教師瞭解和改善原住民族學習困難。為達到此一目的,政府應規定各師範校院及一般大學教育學程招收一定名額之公、自費原住民族學生。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教育主管機關為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前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部分班級實驗教育,目前僅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得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則無相關規定。考量原住民學生之需求與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應將高級中等原住民實驗教育班延伸至國民中小學,爰於第一項明定教育主管機關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三、第二項明定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
為充實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其培育應有多元管道。如能以原住民族人士擔任教師,將可縮小師生間之文化差異,並減少學校教師在文化適應上之困難,有助於教師瞭解和改善原住民族學習困難。為達到此一目的,政府應規定各師範校院及一般大學教育學程招收一定名額之公、自費原住民族學生。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部分班級實驗教育,目前僅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得辦理之,國民教育階段則無相關規定。考量原住民學生之需求與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性,發展原住民族教育,應將高級中等原住民實驗教育班延伸至國民中小學,爰於第一項明定教育主管機關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請,辦理部分班級實驗教育。 三、第二項明定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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