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規定了原住民族教育的辦理原則和委託辦理的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但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來進行教育。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原住民學生的學習權利。而在委託辦理方面,該條規定參照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的相關規定。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原住民學生能夠接受到符合他們需求的教育,同時也鼓勵和支持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參與原住民教育的辦理工作。這樣的操作方式可以更好地滿足原住民學生的需求,提供更適合他們的學習環境和機會。 範例: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政府可以委託私人機構或團體進行原住民教育的實驗教育。舉個例子,政府可以與一個原住民部落的教育協會合作,委託他們在部落內辦理原住民學生的實驗教育課程。在這個例子中,政府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原住民學生在他們自己的部落環境中接受到適合他們需求的教育,同時也借助當地的原住民組織來提供更有效的教育服務和支持。
原住民民族教育之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
立法理由鑑於原住民族學生具有獨特的語言、文化背景,從事原住民族教育之人員應對其文化有所瞭解,並具備多元文化教育之專業知能與專業精神。因此政府應規定師範校院及大學教育學程,應列入與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有關之課程。至於目前各級學校之專任教師,亦應規定其利用在職進修管道,補足此一方面之專業知能。
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表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市)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住民族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保障原住民學生學習權。 前項委託,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原住民族教育之實施,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以委託方式為之。 三、為使第一項委託之各項事宜得妥適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
鑑於原住民族學生具有獨特的語言、文化背景,從事原住民族教育之人員應對其文化有所瞭解,並具備多元文化教育之專業知能與專業精神。因此政府應規定師範校院及大學教育學程,應列入與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有關之課程。至於目前各級學校之專任教師,亦應規定其利用在職進修管道,補足此一方面之專業知能。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原住民族教育之實施,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以委託方式為之。 三、為使第一項委託之各項事宜得妥適進行,爰於第二項明定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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