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確保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可以採取額外的保障措施。此外,公費留學也應該提供給原住民學生,以保障培育原住民族的人才。相關辦法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制定。根據第二項規定,原住民公費留學的保障名額的學門要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協商確定。 參考資料: 1. 原住民族教育法(中華民國教育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37 根據該法第23條的第1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確保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這表示學校要確保原住民學生有平等的機會進入高等教育。根據第2項,公費留學的名額則需要經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協商才能確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大學希望增加招收原住民學生,且認為需要額外的保障措施,該大學可以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希望獲得相應的措施和名額。同樣地,如果有原住民學生希望申請公費留學,該學生可以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協商,確定相關的名額和學門。
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之專任教師,應以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為原則。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主任、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立法理由為輔導原住民族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減少因文化差異而造成之學習困難,提高其學業成就,爰訂定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之專任師資,應優先聘任原住民教師。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會商地方政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設公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專班。
立法理由原條文列第一項;另增訂第二項,責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協商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原住民師資培育專班,以確實保障原住民師資來源。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之用詞,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三、為落實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第二項。
為輔導原住民族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減少因文化差異而造成之學習困難,提高其學業成就,爰訂定原住民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地區學校之專任師資,應優先聘任原住民教師。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條文列第一項;另增訂第二項,責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協商地方政府及師資培育大學辦理原住民師資培育專班,以確實保障原住民師資來源。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之用詞,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修正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三、為落實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爰增列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