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內容: 1.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該鼓勵大專院校設立原住民相關的學院、研究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同時,他們可以預算撥款來提供補助。 舉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可以資助某個大專校院開設原住民語言文化學系,以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2. 前項所提到的原住民相關學院、研究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的設立標準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來制定。 舉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設定特定標準,要求大專校院在開設原住民相關學程時必須滿足一定的師資和課程要求。 3.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每年進行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需求領域的調查,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則根據調查結果鼓勵大專校院調高原住民學生的錄取比率或開設專班。 舉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可以研究分析原住民族學生在哪些領域需要更多的高等教育資源,然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可以通過增加原住民族學生的錄取比例或開設專班來滿足這些需求。 以上這些內容都是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包括法條本身以及相關法規。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教學;其辦法,由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推動原住民族母語、藝能、歷史及文化等科目之教學,現有師資似不敷需求,而原住民族社區不乏此方面人才。基於學校與社區資源相互結合與運用之原則,學校在師資來源上應享有較彈性之作法,聘請具特殊專長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學。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並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前項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之設立標準,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每年辦理原住民學生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調查,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調查結果鼓勵大專校院專案調高原住民學生外加名額比率或開設專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推動原住民族學術與研究發展,鼓勵大專校院設立相關教學研究單位,爰修正第一項,並將原第二項經費補助之規定移列第一項後段,增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亦得補助。 三、考量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為本法之目標之一,因應此需求而新設之大專校院教學研究單位,其組織、師資、員額,依據推動原住民族教育與學術及研究發展之需,應給予較大之彈性,有另訂設立標準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 四、依現行實務作法,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並提供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之類別建議,供教育部鼓勵學校調高原住民學生外加名額比率或開設專班。另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原住民學生入學大學之外加名額,於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爰增列第三項。
為推動原住民族母語、藝能、歷史及文化等科目之教學,現有師資似不敷需求,而原住民族社區不乏此方面人才。基於學校與社區資源相互結合與運用之原則,學校在師資來源上應享有較彈性之作法,聘請具特殊專長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學。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為推動原住民族學術與研究發展,鼓勵大專校院設立相關教學研究單位,爰修正第一項,並將原第二項經費補助之規定移列第一項後段,增列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亦得補助。 三、考量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為本法之目標之一,因應此需求而新設之大專校院教學研究單位,其組織、師資、員額,依據推動原住民族教育與學術及研究發展之需,應給予較大之彈性,有另訂設立標準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 四、依現行實務作法,係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調查並提供原住民高等教育人才需求領域之類別建議,供教育部鼓勵學校調高原住民學生外加名額比率或開設專班。另依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原住民學生入學大學之外加名額,於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爰增列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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