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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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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2. 2.前項所需經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的規定,建立原住民學生的文化支持系統和友善校園環境的目的,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大專院校在一定人數或比率達到一定程度的原住民學生中設立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來輔導他們的生活和學業。這個人數或比率會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公告。 根據該法第25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需要,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可以分別編列預算進行補助,以滿足前項規定所需的費用。 範例: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如果一所大專院校有一定數量或比率的原住民學生,例如百分之五的原住民學生,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該校設立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派專門的人員提供支持和輔導。此外,該校可以根據需要申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的預算補助,以營運這個資源中心並提供相關服務。

立法沿革 4

(0870528 制定)

政府應成立原住民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親職教育。   五、傳統文化教育。   六、其他成人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補助之。

立法理由原住民之平均學歷較低落,失學率高,升學率低,於社會之競爭力相對較差,應加強各種推廣教育、成人教育。以提升其教育程度、生活知能及民族技藝。識字教育及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屬於補救性質之教育,政府應予補助,以提高接受意願。且政府有義務提供資源協助人民完成基礎教育,爰為規定本條。

(0930819 全文修正)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507 修正)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增列保障具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甄選之規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統合視導之方式,督促學校依規定執行;屆時如有未能達成者,將依對公立學校之行政懲處或對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處理,以保障原住民教師任教之權益。

(1080524 全文修正)

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分別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大專校院輔導工作及資源之合作,包括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與課業輔導計畫、積極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輔導其適性發展等,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爰增列前段文字。    (二)為發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之功能,置專責人員推動相關工作實有必要,教育部已自一百零七年起部分補助大專校院原資中心專任行政人力,一百零七年已有三成學校獲補助置專任行政人力,以提供貼近原住民學生需求之服務,爰修正中段文字。    (三)自一百零六年起,原資中心業務移由教育部主政,爰修正後段為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三、為明確中央編列預算補助經費之機關,並給予得視需要補助之彈性,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70528 制定)

原住民之平均學歷較低落,失學率高,升學率低,於社會之競爭力相對較差,應加強各種推廣教育、成人教育。以提升其教育程度、生活知能及民族技藝。識字教育及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屬於補救性質之教育,政府應予補助,以提高接受意願。且政府有義務提供資源協助人民完成基礎教育,爰為規定本條。

(093081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507 修正)

增列保障具原住民身分教師優先甄選之規定,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結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統合視導之方式,督促學校依規定執行;屆時如有未能達成者,將依對公立學校之行政懲處或對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處理,以保障原住民教師任教之權益。

(108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大專校院輔導工作及資源之合作,包括辦理原住民學生生活與課業輔導計畫、積極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輔導其適性發展等,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爰增列前段文字。    (二)為發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之功能,置專責人員推動相關工作實有必要,教育部已自一百零七年起部分補助大專校院原資中心專任行政人力,一百零七年已有三成學校獲補助置專任行政人力,以提供貼近原住民學生需求之服務,爰修正中段文字。    (三)自一百零六年起,原資中心業務移由教育部主政,爰修正後段為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三、為明確中央編列預算補助經費之機關,並給予得視需要補助之彈性,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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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