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原住民學生在高中及專科以上學校的就讀過程中,應享有助學金補助及學雜費的減免。具體的補助金額、減免方式及相關事項,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來制定辦法。此外,各該教育主管機關也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相應的優惠措施,以協助他們的就學。由大專校院所收取的學雜費中,應優先撥出經費用於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以上是對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6條的解釋。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法》。 - 中華民國教育部,《民國 101 年 3 月 9 日修正之民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施行之皇民族住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政府為原住民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應於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台、無線電台及有線電台之公益頻道中設置專屬時段及頻道,並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
立法理由原住民族居住地區分散;或散居都市各角落,或深居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宜善加運用現代傳播科技進行推廣教育,以利原住民之接近使用。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學生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 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原住民學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原住民族居住地區分散;或散居都市各角落,或深居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宜善加運用現代傳播科技進行推廣教育,以利原住民之接近使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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