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7條的規定,該法項目有兩個部分: 1.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這項規定意味著所有學校的相關課程和教材應該以多元文化的觀點進行設計,並納入原住民族的歷史文化和價值觀。這樣的做法可以促進不同族群之間的相互瞭解和尊重。舉例來說,教材可以包括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等,並以相應的教學方法進行教授。 2.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各民族之族群及文化特性,訂定民族教育課程內容。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該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合作,根據各個民族的族群和文化特性,制定相應的民族教育課程內容。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民族教育課程的契合度和適切性。以Amis族為例,課程可以包括Amis族文化、歷史、傳統知識、藝術形式等,並注重Amis族語言的保護和傳承。 最新的參考資料主要為原住民族教育法本身。
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關應依據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構及社會團體,提供原住民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機會,並加強其親職教育。
立法理由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針對原住民族之需求,充實各種社會教育資源,提供社會教育,文化活動及親職教育之機會。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得辦理民族教育研習工作。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族歷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各民族之族群及文化特性,訂定民族教育課程內容。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訂定民族教育課程內容,以作為學校實施民族教育之依據。
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針對原住民族之需求,充實各種社會教育資源,提供社會教育,文化活動及親職教育之機會。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規範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訂定民族教育課程內容,以作為學校實施民族教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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