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時,需要遵循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的規定。具體的實施方式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來確定。 同條第二項指出,為了滿足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的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該鼓勵教師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可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教育部「原住民族教育法」。這些法規旨在確保原住民族的基本教育權利,並促進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的發展。
政府得設原住民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從事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
立法理由鑑於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之獨特性,政府應責成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原住民族教育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組成原住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以推動各種課程、教材、教學、學制之實驗研究。該機構應具有四方面之功能: 一、研究成果供政府在擬訂有關政策與法規之諮詢參考。 二、以研究成果供行政機關改革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參考。 三、以研究成果供政府或其他機構評鑑原住民族教育之參考。 四、建立原住民族教育庫及編印年鑑。
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家庭教育。 五、語言文化教育。 六、部落社區教育。 七、人權教育。 八、婦女教育。 九、其他成人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補助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其實施方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需要,應鼓勵教師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之權益,及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範事項能落實實施,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鼓勵學校教師以族語作為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語言,爰為第二項規定。
鑑於原住民族教育事務之獨特性,政府應責成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原住民族教育人員及相關行政人員,共同組成原住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以推動各種課程、教材、教學、學制之實驗研究。該機構應具有四方面之功能: 一、研究成果供政府在擬訂有關政策與法規之諮詢參考。 二、以研究成果供行政機關改革原住民族教育之諮詢參考。 三、以研究成果供政府或其他機構評鑑原住民族教育之參考。 四、建立原住民族教育庫及編印年鑑。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十九條規定:「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本土語文課程綱要規定,提供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以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需要,並鼓勵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之權益,及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範事項能落實實施,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鼓勵學校教師以族語作為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教學語言,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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