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9 條的規定,各級政府應提供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的機會。並且可以依照學校所在地的特性和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和文化學習活動。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原住民族學生能夠接觸和學習到自己的語言、歷史、科學和文化。這可以幫助他們保持其文化傳承,並且有助於增進原住民族學生對自己身份的認同感。同時,該法條允許學校根據所在地的特點和資源來規劃相關的課程和學習活動,以更好地滿足學生的需求。 舉例來說,一所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學校可以開設原住民族語言課程,讓學生有機會學習他們的傳統語言。此外,學校也可以舉辦原住民族歷史講座或展覽,讓學生了解和認識他們的歷史和文化。此外,學校還可以利用當地的資源,舉辦野外科學探索活動,讓學生近距離體驗和學習有關於當地自然環境和生態的知識。 這些活動和課程的設置和實施將有助於提升原住民族學生的學習動機和成績,並且有助於增強他們對自己文化的認同感和自信心。同時,也有助於促進不同族群間的相互理解和文化交流。
原住民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之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原住民代表參與。
立法理由為使原住民族能凝聚共識、積極參與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制定,規劃其發展,檢討其得失,爰特別規定應有多數比例之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生,應提供學習原住民族語言、歷史、科學及文化之機會,並得依學校地區特性與資源,規劃原住民族知識課程及文化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將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之提供對象擴大至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所有學生,爰修正本條規定。
為使原住民族能凝聚共識、積極參與原住民族教育政策之制定,規劃其發展,檢討其得失,爰特別規定應有多數比例之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為將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機會之提供對象擴大至學前教育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所有學生,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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