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0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民族教育課程應尊重各原住民族的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並進行相關的教學和學習活動。同時,在原住民族地區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的成立和民族教育課程的教材選編,應該聘請該地區的原住民族或具有原住民身份的部落代表參與。此外,有關民族教育課程的教材選編,根據地方需要,應由直轄市、縣(市)的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教育法(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01 根據該法第37條,該法規定了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應由該直轄市、縣(市)的教育主管機關組織,負責審議與輔導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事務,包括民族教育課程的教材選編。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應提供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其就學及就業。
立法理由為輔導原住民族學生之就學就業機會,爰明定設立各項助學措施,以鼓勵原住民族學生向學。
中央政府應視需要設置行政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中心或博物館,必要時,得以既有收藏原住民族文物之博物館辦理改制;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從事前項事務之相關人員,應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並應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應尊重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價值體系,並辦理相關課程之教學及學習活動。 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及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應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 前二項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依地方需要,由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審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前段列為第一項規定。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能彰顯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且學校應辦理相關課程之教學及學習活動,爰修正第一項。 三、原第一項後段列為第二項規定。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一、課程發展」,針對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即敘明「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爰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及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得視需要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考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之選編,可能涉及各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爰明定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依地方需要,由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審議之。
為輔導原住民族學生之就學就業機會,爰明定設立各項助學措施,以鼓勵原住民族學生向學。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前段列為第一項規定。為保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選編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能彰顯各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價值體系,且學校應辦理相關課程之教學及學習活動,爰修正第一項。 三、原第一項後段列為第二項規定。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一、課程發展」,針對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即敘明「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爰於第二項明定原住民族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設置及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得視需要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 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考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之選編,可能涉及各地方原住民族文化特色,爰明定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依地方需要,由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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