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可以提供原住民學生住宿,並由生活輔導人員負責管理。而這些住宿和伙食費用則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參考資料:原住民族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公費留學並得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由於文化背景差異,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上原住民族學生入學比率仍未臻理想,除增加其就學率外,並提供公費留學名額,以培育原住民族各類人才,爰訂定本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之用詞及實務現況,將「中央政府」明定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由於文化背景差異,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上原住民族學生入學比率仍未臻理想,除增加其就學率外,並提供公費留學名額,以培育原住民族各類人才,爰訂定本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教育主管機關之用詞及實務現況,將「中央政府」明定為「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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