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條規定了原住民族教育的目的和原則。根據該條,原住民族教育的目的是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政府在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時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的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各級政府應採取積極的扶助措施,確保原住民族接受各級各類教育的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的教育體系。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教育法》(2014年修正)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民族教育。 原住民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及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原則,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並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原住民個人及原住民族集體之教育權利應予以保障。 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第二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彰顯原住民族教育之目標及願景。 二、第二項由原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並為呼應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原住民族日」,總統代表政府,就過去四百年來臺灣原住民族承受之苦痛及不公平待遇,正式表達道歉,爰於第二項增訂政府應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之延續及發展。 三、第三項由原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移列。另因在受教權之主體上,包括個人及集體權利,爰增訂相關文字。 四、第四項由原第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由原第二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彰顯原住民族教育之目標及願景。 二、第二項由原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修正移列,並為呼應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原住民族日」,總統代表政府,就過去四百年來臺灣原住民族承受之苦痛及不公平待遇,正式表達道歉,爰於第二項增訂政府應優先考量原住民族歷史正義及轉型正義之需求,以保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之延續及發展。 三、第三項由原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移列。另因在受教權之主體上,包括個人及集體權利,爰增訂相關文字。 四、第四項由原第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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