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特制定本法。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對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特制定本法。 這一條規定说明了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即根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規定,保障原住民族的教育權利,並培育原住民族所需要的人才,以促進原住民族的發展。 該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落實憲法對原住民族教育的保障,並根據原住民族的意願和需求來規劃和實施教育政策。這是為了確保原住民族能夠接受優質的教育,並且能夠發展出符合他們自身需求和文化特色的教育體系。原住民族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出有才能的原住民族人才,以促進原住民族的發展和進步。 這個法律的制定目的和內容都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的規定相關,並且符合憲法對原住民族保護和發展的要求。根據此法,政府需要根據原住民族的意願和需求,制定相應的教育政策,並提供相關的教育資源和支援,以確保原住民族能夠獲得適合的教育和發展機會。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提昇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及第十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爰制定本法。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以利原住民族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為擴大本法對原住民族教育權利保障範圍,爰將第一項所定「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修正為「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增加「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本法修正意旨。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反易因此衍生爭擾,爰依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第二項規定。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九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及第十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爰制定本法。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為擴大本法對原住民族教育權利保障範圍,爰將第一項所定「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修正為「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增加「培育原住民族所需人才」,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本法修正意旨。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反易因此衍生爭擾,爰依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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