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1 條,教師在進行輔導和管教學生的過程中,不能因為學生的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因素而給予歧視待遇。這條法規要求教師必須公平對待所有學生,不論他們的背景或特徵。例如,教師在評分時不能因為學生的性別或種族而給予不公正的評分,也不能因為學生的宗教信仰或家庭背景而針對他們進行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學校環境公平、平等和無歧視,從而促進所有學生的學習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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