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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