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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