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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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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2條規定教師在面對涉及爭議的學生時應以客觀、平和、懇切的態度進行適當的勸導,並對爭議事件進行公正合理的處置,以促進學生當事人之和諧。這條法條強調教師在處理爭議事件時應具備客觀、平和的態度,以及尋求學生和諧的解決方案。 根據教育部100年11月19日台訓(三)字第0000100269號函釋,對於屬於教師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等情況,學校應根據相關機制進行調查。若委請性平會調查,則應經學校性平會同意,而性平會應將調查結果還送學校續處理。如果確認存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則依教師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懲處。 舉一個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2條有關之範例,假設一位老師擁有自己的意見,但學生們在課堂上對這位老師提出挑戰,產生了爭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該位老師應以客觀、平和、懇切的態度對待學生,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勸導,並尋求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以提升學生之間的和諧關係。例如,老師可以舉行一次開放的討論,讓學生們各自表達自己的觀點,並共同尋找解決方案,以促進和諧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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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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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2 條規定:「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