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