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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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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24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在作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該做成決定書,並在其中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並通知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校長應核定該決定書後執行,但若校長認為決定不當,則有權退回再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在校內發生了重大的違規行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做出獎懲決定,並將這個決定記錄在一份決定書中。該決定書會被送交給學生本人以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在經過校長核定後,該決定書就會執行。然而,如果校長認為該決定不當,他可以將該決定退回給學生獎懲委員會重新討論。

  • 監護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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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4 條規定:「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