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