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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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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教師對學生進行各種輔導的責任。根據這個條款,教師應該提供學生在生活、學習、生涯、心理和健康等各個方面的輔導。如果教師覺得自己缺乏特殊的專業能力,可以請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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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7 條規定:「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