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7 條規定了教師對學生進行各種輔導的責任。根據這個條款,教師應該提供學生在生活、學習、生涯、心理和健康等各個方面的輔導。如果教師覺得自己缺乏特殊的專業能力,可以請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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