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根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8條,教師對於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時,應施予適當的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果前述輔導與管教措施無效,可以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根據教育部於2018年公布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這一條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教師對於學生不當行為提供適當的輔導與管教,以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行為選擇不同的輔導與管教方式,例如給予口頭勸導、訓話、罰站等。 如果教師施行的輔導與管教措施無效,可以請求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這意味著學校有責任提供輔導與輔導資源,或者將該學生轉介到相關的專業機構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在課堂上大聲喧嘩並且干擾其他學生學習,教師可以先進行口頭勸導,提醒學生要安靜下來。如果這種輔導措施無效,教師可以移請學校的訓輔單位或專業輔導人員介入處理,例如進行行為輔導或心理輔導,以幫助學生改變不當行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