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依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9條,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管教的理由。教師在管教學生時不得出於情緒或惡意而進行管教。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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