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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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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9條,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管教的理由。教師在管教學生時不得出於情緒或惡意而進行管教。 參考資料: - 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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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9 條規定:「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