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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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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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的範圍和程序。根據該條款,分校、分部的設立應限於本校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然而,為了均衡區域發展的需要,高級中等學校可以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校、分部,並且該分校、分部的招生事宜應在該行政區域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這條款是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這是教育部所制定的規範,以確保私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時的合法性和規範性。這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均衡區域發展和促進教育資源的妥善利用。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私立學校想要在本校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校、分部,則根據這條款,這個私立學校應該要經過相應的程序和審核,並且需要教育部的批准。此外,該分校、分部的招生事宜也應該在分校、分部所在的行政區域中處理,以確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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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