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3.30
廢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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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分校之校地面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部之校地面積,不得低於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最低校地面積之二分之一。
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關法令規定。
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
分部主任之資格及聘任,由校長聘任具有各該級、類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教師擔任。
依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董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私立大學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3.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