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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03.30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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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各類私立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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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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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部,係指私立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分支單位。 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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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之校地面積,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部之校地面積,不得低於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規定最低校地面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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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分部之校舍、師資及教學設備,準用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之規定。 分校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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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者,應提出籌設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其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和特色。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與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新校區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讓售或承租同意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高級中等學校分校、分部之設立屬第十一條但書所定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本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依前項規定許可前,應先徵得分校、分部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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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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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應置分部主任一人,襄理校務。 分部主任之資格及聘任,由校長聘任具有各該級、類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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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所設分校、分部與本校從屬同一財團法人,不得另行成立董事會及單獨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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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13-1開分頁 ›
私立大學分校、分部之設立,應依大學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03.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