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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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應置分校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分校校長之資格及聘任,依各該級、類學校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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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8條,分校應設一位分校校長,負責綜理校務。關於分校校長的資格和聘任,則根據相關的學校法令規定。請參閱相關的私立學校法令來確定分校校長的資格和聘任要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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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