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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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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單獨設立之學校,並須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 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學校的分校是指私立學校為了發展校務需要而在本校以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的學校,該分校必須擁有完整的教學和行政單位。分校的名稱應該明確標示為該私立學校的分校,而且在名稱前要加上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私立學校設立分校時,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可成立,並且分校必須擁有獨立的教學和行政單位,同時在名稱上要明確標示為該私立學校的分校。例如,私立學校"A"位於臺北市,經核准設立分校設於新北市,則該分校的名稱應為"A分校",並加上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例如"新北市A分校"。這樣的命名方式能夠清楚地表示該學校是私立學校"A"的分校,並確定其所在的行政區域。

  • 第七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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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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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之分校,係指私立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之外,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