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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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私立學校的分校是指私立學校為了發展校務需要而在本校以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單獨設立的學校,該分校必須擁有完整的教學和行政單位。分校的名稱應該明確標示為該私立學校的分校,而且在名稱前要加上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七條及相關法令規定,私立學校設立分校時,需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方可成立,並且分校必須擁有獨立的教學和行政單位,同時在名稱上要明確標示為該私立學校的分校。例如,私立學校"A"位於臺北市,經核准設立分校設於新北市,則該分校的名稱應為"A分校",並加上所在地行政區域的名稱,例如"新北市A分校"。這樣的命名方式能夠清楚地表示該學校是私立學校"A"的分校,並確定其所在的行政區域。
- 第七條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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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